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墟乡**村**组,住勐海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根据邓某某的安排驾车(云******)在景洪告庄附近接到5名准备偷越国境人员后走南糯山老路绕过勐海兴海检查站,当日13时许又在勐海**山庄附近接到1名准备偷越国境人员。当日15时许,车辆行驶至勐海县**乡**寨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欲偷越国境而予以接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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