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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自治县**路**号,有前科: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于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楚雄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委会**村**队**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周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9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从陈某某处(另处)得知耿马自治县**镇有一批缅甸籍人员将前往昆明务工需要运送(运送费用按每人1000元计算)的消息后,遂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具体负责运送缅甸籍人员从耿马自治县**镇出发,途经镇康县木场--永德县明朗乡--施甸县--保山市--杭瑞高速,一路绕开边防检查站,然后运送到昆明。谢某某又将联系车辆等事宜交与被告人周某甲负责。2019年5月11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和周某甲及其组织的楚雄籍驾驶员周某乙、罗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等6人分别驾驶6辆微型车从楚雄来耿马自治县**镇接送缅籍务工人员,周某甲向6名驾驶员承诺在运送过程中不超载,不违法,事成后会支付给6名驾驶员每天每人300元人民币的工资且承担途中往返的所有费用。2019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周某乙等6名驾驶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驾驶车辆共计拉载着46名缅甸人在**镇**站附近,因超载及疲劳驾驶问题与周某甲、谢某某进行商讨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谢某某乘乱逃跑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被抓获归案。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民警于2019年5月20日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活动轨迹信息,情况说明,外籍人员住宿登记表,遣返外籍人员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

3、证人证言:周某乙等6名驾驶员及被查获的46名缅籍人员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邀约他人参与运送缅籍人员,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积极参与运送缅籍人员,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79张。

3、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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