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为赚取生活费用,在“公海赌船”APP注册成为会员,随后在上述赌博APP平台充值投注进行赌博,较长时间内以赌博作为主要职业,其中被告人邓某某还在上述赌博APP平台发展下线会员14人,从中获利10000余元。此外,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经常在广西藤县**镇**村与村民以赌“三公”等形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卷宗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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