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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袁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3********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黑皮他爸”、“步步为营”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并商定利用“U尚贷”APP借贷平台假装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并伺机以资料修改费、征信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为提高物色诈骗对象的效率,“黑皮他爸”、“步步为营”等人使用了可以同时向大量的电话号码进行呼叫拨打或发送短信的“猫池”等设备。2019年11月中旬左右,“黑皮他爸”、“步步为营”等人伙同被告人邓某某,为其提供大量电话卡并教会其操作“猫池”等设备,告知其设备用途是发送邀请客户参与赌博的信息;后让其驾驶载有该设备的车辆在成都市区等地行驶,以此逃避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控。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使用“猫池”等设备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与其一起驾驶载有该设备的车辆在成都市区等地行驶并操作换卡。同日,“黑皮他爸”、“步步为营”等人通过“猫池”等设备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6554****12、16554****02拨通了正在广州市越某某东华东路前鉴通津5号锦桦世家维修电梯的被害人邹某某的手机,谎称可以通过“U尚贷”APP向其发放贷款,在双方加为QQ好友后,于当日及次日以交纳包装费、征信金等名义先后骗取得被害人共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从中分得900元。

2019年12月4日、5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袁某某、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微信及QQ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20年220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5张。

3.缴获的黑色苹果XR手机、黑色苹果7手机、金色苹果7手机、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各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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