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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臧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街**号楼**门**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广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市**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院**号楼**门**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南段**号楼**门**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和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院**号楼**门**号。2013年6月因聚众斗殴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8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和范某某在中州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处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张某某因气愤独自骑电动车追被告人邓某某至洛阳市老城区黄梅路附近,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四人帮忙,被告人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到黄梅路后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带上汽车,并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将张某某带至上清宫森林公园北门附近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某、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姜某、李某、岳某某、臧某某均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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