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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身份证号码45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湾**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里**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等多人酒后回到租住的本市秦淮区**巷**号**室住处时,有聊天喧哗吵闹行为,被楼下邻居报警至公安机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接警后由民警蔡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至上述住处调查处理噪音扰民问题。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拒不配合,并采用辱骂及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也采用辱骂、拉扯、拳击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后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被民警制服,并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的上述行为致蔡某某左颊软组织损伤、致李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

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门诊病历、警察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法监控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持明

2020717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775101****、1308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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