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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王某某等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高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中专,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被他人邀请在广西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名为“自愿连锁销售” 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为便于对传销体系进行精确管理,该传销体系分为多个小家庭进行管理,每个小家庭分别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邀约总管、申购总管分工从各个角度进行管理,同时每一个总管都会有一名总管配合,与对应总管的职能相同。

该传销组中的孙苗家庭已有传销人员38人,被告人邓某某是孙苗家庭的能力配合总管,被告人王某某是孙苗家庭的经晨配合总管,被告人杨某某是孙苗家庭的自律配合总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纸质传销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杨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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