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期**楼**号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4302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队,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湖南株洲市芦淞区**街道**组**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街**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室。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农县**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工业园。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跟随胡某某(另案处理)从事“**互娱”手机赌博平台的代理工作和上下分业务。该团队在平台运营期间,分别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收取赌资:
2019年6月至7月与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中的上下分和反水业务,收取赌资1582435.6元;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蒋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中的上下分业务,收取赌资26077823.04元;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中的上下分业务,收取赌资38620214元;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中的上下分业务,收取赌资3292499.92元;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中的上下分业务,收取赌资11438116.6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中的上下分业务,收取赌资13882780.9元;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代理团队上下分业务,收取赌资3693506.5元。
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交易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王某某、 蒋某某、 胡某某、 郭某某、 邓某某、 陈某某、 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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