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湾**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邓某某电话联系上被害人邱某某,二人约定,由邓某某帮助邱某某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邱某某给予邓某某一定手续费。2020年1月3日15时许,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处与邱某某见面后,邓某某利用帮邱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之机,获取邱某某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随后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发送给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使用邱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注册“壹钱包”APP账户,并绑定邱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之后,邱某某获得中国建设银行76100元贷款,遂转款1522元给邓某某作为手续费,而邓某某认为邱某某未全额支付约定手续费,遂让王某某通过“壹钱包”APP账户将邱某某银行卡中12600元转到其妻子杨某某“壹钱包”APP账户中,随后又将其中10000元提现转至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事后,邓某某与王某某每人分得5000元。2020年7月16日,邓某某、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邱某某经济损失1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后,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手机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湾**小区**幢**,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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