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房**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0********,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0********,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三人开车至邵阳市双某某**厂家属区旧房改造工程工地盗窃了700个钢管扣件。经鉴定:被盗的钢管扣件价值48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监控截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光盘三张、被盗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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