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某某院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刘邓,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封某某江口镇**居委会**路**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封某某**镇**路**巷**号。被告人邓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傻瓜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地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现住**镇**路**号。被告人梁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窜至开县江口镇三元一路京东物流旁一居民楼大门口附近,梁某某负责望风,邓某某利用套筒和六角钥匙打开摩托车电门锁,将停放在居民楼门口的一辆黑色女装新大洲牌SDH25T-30两轮摩托车盗走。得手后,将被盗女装摩托车以1500元价格卖给一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的新大洲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6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娟
检察官助理 黄星日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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