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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58号 

被告人邓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祺宏,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来到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二巷老干部宿舍向阳公寓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安装一个美团外卖箱,安装有遮雨棚,合计约价值2623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电动自行车。

(二)2020年5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来到东莞市莞城区环中路14巷3号旁巷子里,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的一个电池(约价值600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电池。

(三)2020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来到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二巷老干部宿舍向阳公寓门口,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安装一个美团外卖箱,安装有遮雨棚,合计约价值1820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电动自行车。

2020年6月17日7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莞城区刘表巷16号301抓获被告人邓某某,2020年7月10日21时45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新村锦华街十三巷8号君联501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多名被害人陈述,案经过、户籍材料、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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