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附**。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9********,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11月29日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胡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联系以26元一颗的价格购买毒品麻古5000颗,林某某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联系毒品并前往赫章进行交易。林某某驾驶贵BNP**轿车从水城赶到赫章后将所处位置发给杨某某,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一同驾驶贵BX**轿车携带毒品前往赫章进行毒品交易,交易过程中被侦查员抓获,当场缴获一外用塑料袋包装内用两小柴胡颗粒盒子包装的5包麻古可疑物。随后侦查员对贵BX**轿车进行搜查,在副驾驶旁搜到一包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冰毒可疑物。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净重349.57克,麻古可疑物净重467.31克,冰毒可疑物净重13.32克。经鉴定,5包麻古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6.1%、15.9%、16.1%、15.9%、16.4%;海洛因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0.4%,冰毒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毒品检验鉴定书;4.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49.57克、海洛因480.63克,冰毒13.32克,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均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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