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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审查,同年1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镇本地人员在其经营的惠州市**有限公司一楼、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农庄二楼,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13日凌晨,龙门县公安局将位于**农庄二楼的赌场捣毁,抓获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及其他赌博违法人员18人,缴获赌资人民币36020元及扑克牌一副。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委托其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刘  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住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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