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3号
1.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因犯赌博罪, 于2015年1月13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重大疾病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合谋在李某某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坑的鱼塘边集装箱内开设赌场,并由邓某某负责纠集赌博人员、提供赌具,李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食细”方式进行赌博。自2019年11月下旬开始,该赌场断断续续开设,期间由邓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人民币20元至30元不等,每场抽水约人民币2000元,截至2020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时,共计抽水获利约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赌资3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归某某能如某某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2020年4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认某某具结书贰份、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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