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622199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12月5日,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622199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无前科。文某某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62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无前科。王某某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622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无前科。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经王某某介绍,邓某某认识了文某某(微信昵称“深海鱼”“出电话卡”),文某某告诉邓某某可以通过自己身份证办理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以及一个网银使用的K宝,可获得500元人民币。接着邓某某办理了一张联通手机卡(1862366****)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88********)以及一个K宝邮寄给了文某某,文某某收到后将该卡按照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在2018年11月17日,因文某某联系不到杨某某,就让邓某某到银行通过挂失的方式看一下银行卡有没有钱,11月18日邓某某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手段得知该卡内有五万三千四百元,文某某得知卡内的余额后从成都赶到重庆,向邓某某提出自己要拿两万元好处费,并在当晚请邓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说出该卡内的钱是诈骗所得,表示把这笔钱取出来就是黑吃黑。后邓某某和唐某某、王某某将卡内的53400元取走后,将卡注销。邓某某、文某某、唐某某和王某某在明知是诈骗来的钱财后,唐某某和王某某各自分了500元,文某某分了20000元,邓某某分了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缪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取款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5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文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唐某某、王某某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文某某现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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