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1997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2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日因盗窃被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08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号。2014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和被告人陈某某、徐某及廖某甲、“江西鬼”(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多次至位于漳平市西园镇西安路8号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太阳牌BV-1.5及BV-2.5的铜芯电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及廖某甲、“江西鬼”从龙岩市新罗区驾驶摩托车至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太阳牌BV-1.5的铜芯线50斤及BV-2.5的铜芯线60斤。
2.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与廖某甲、“江西鬼”从龙岩市新罗区驾驶摩托车再次至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盗窃铜芯线,发现厂内有人在锄草无法实施盗窃而放弃。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徐某及廖某甲从龙岩市新罗区驾驶摩托车至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太阳牌BV-1.5的铜芯线120斤及BV-2.5的铜芯线160斤。
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徐某及廖某甲、“江西鬼”从龙岩市新罗区驾驶摩托车至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太阳牌BV-1.5的铜芯线60斤及BV-2.5的铜芯线80斤。被告人徐某驾车返回龙岩市新罗区途中摔车受伤后至龙岩市第一医院就医。
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8年8月被盗的太阳牌铜芯线BV-1.5每米价格1.46元,BV-2.5每米价格1.71元;2019年4月及6月5日被盗的太阳牌铜芯线BV-1.5每米价格均是1.42元,BV-2.5每米价格均是1.66元。经计算,2018年8月太阳牌铜芯线BV-1.5每斤25米,每斤价格36.5元;BV-2.5每斤15.87米,每斤价格27.14元。2019年4月及6月5日太阳牌铜芯线BV-1.5每斤25米,每斤价格35.5元;BV-2.5每斤15.87米,每斤价格26.34元。即2018年8月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453.4元;2019年4月盗窃金额为人民币8474.4元;2019年6月5日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237.2元。
另,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及廖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实施盗窃时被厂里的保安发现后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螺丝刀、美工刀及廖某乙的拖鞋丢弃在现场。经鉴定,送检的螺丝刀及美工刀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与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17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9×1020。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1期G幢2层速龙网吧内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美工刀、螺丝刀等物证;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关于被盗物品价值计算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参与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616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参与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27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明华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徐某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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