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3********,汉族,初中,户籍地榆次区**街**号,现住榆次区**小区。2007年3月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因吸毒被寿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09年因吸毒被寿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年因吸毒被阳泉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因吸毒被阳泉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5月15日在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1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78********,汉族,初中,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县**镇**街**号。现住神池县**乡**村。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雇佣王某某驾驶车牌号晋HT****的黑色大众越野车从忻州神池上高速,11时行至太原武宿下高速,在武宿高速口附近接上被告人邓某某,之后三人驾车行至榆次区第三幼儿园西100米处进行毒品交易,被民警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在黑色越野车副驾驶位置车门储物格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灰褐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两大包,两小包,经称重后共计76.9克,对该四包疑似毒品物进行取样送检,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疑似毒品物进行鉴定,送检的1407002019040052-001号至1407002019040052-004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3 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将一包0.1克土制海洛因放置在榆次区第三幼儿园旁边的**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窗户上,贩卖给吸毒人员柳某某(已行政处罚),柳某某微信支付邓某某650元。
2019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榆次区**小区贩卖给马某某(已行政处罚)一包0.3克土制海洛因,马某某向其支付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海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现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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