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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甘肃省正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徐某某要购买毒品冰毒的电话后,遂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邓某某,后相约在本市**路西口**餐厅门口,被告人邓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冰毒一包(约3克),张某某付给邓某某1000元毒资,还欠300元未付。当晚被告人张某某将所购买的毒品,用蓝色自封袋分装成五个小包后,电话联系徐某某,二人约在本市**门十字**小区**房间,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冰毒一小包,另收取100元车费。11月3日晚11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再次电话给张某某欲购买毒品,二人约至本市**门十字**小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5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人员约犯罪嫌疑邓某某购买毒品一小包,二人约至本市**路西口**餐厅附近准备交易时,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3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提取笔录;

5.扣押物品清单;

6.辨认笔录;

7.物证检验鉴定书;

8.指认照片;

9.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10.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楠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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