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村**)。201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村**)。201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至广州市荔湾区金花南**号**楼,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小书包和钱包后被被害人发现,邓某某逃跑时将小书包和钱包丢弃,盗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证。
二、2019年1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至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开门入户盗得被害人王某的VIVO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96元)。随后,两被告人携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目无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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