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镜,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黑,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房(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2017年5月18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胖,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5********,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号**(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2018年10月14日因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1日因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董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盗窃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江村车站单身宿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8元)。
二、2018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和兰某某、徐某某(均另处理)经合谋盗窃后,再次去到广州市白云区江村车站单身宿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晶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6元)、盗走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女装摩托车因打不着火被被告人等人丢弃在一养鸡场,后被公安机关找回。
三、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唐某某与刘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如意路三巷四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05元)。
四、201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与刘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乡二路红棉五街20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
五、2019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与贺某某立(另处理)经合谋盗窃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滘西路十七巷10号一楼,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男装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弃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1册10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套筒2把、剪刀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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