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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95********,仫佬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99********,壮族,大专二年级文化程度,住广西省南丹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吕某某、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始,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告人吕某某经共谋,组建多个QQ群,拉人进群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负责使用“免死”号进行抽头,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拉赌博人员进群以及管理QQ群,被告人龙某某协助被告人吕某某。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吕某某、龙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QQ钱包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吕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吕某某、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80*******)、吕某某(联系电话188*******)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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