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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86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28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镇**村。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欲以加热凝固油的方式炼油谋利,并选择在抚顺市顺城区**乡**村**内炼油。被告人邓某某又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刘某某,约定由刘某某负责找工人装卸车和炼油,邓某某除支付工人工资和日常开销外,每月另付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报酬。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至11月间组织工人炼油,并将炼油后剩余的废水残渣非法处置于该非法炼油厂内,严重污染了环境,后被环保部门查获,并当场查扣固体废物11.180吨。经沈阳农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检测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被于2017年11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证据:计量检斤票据、顺城区环保局移送材料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农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邓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建设街道站前社区云祥小区C4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人刘景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七道岭镇马家岭村。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7月23 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林、刘景荣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小林于2017年,欲以加热凝固油的方式炼油谋利,并选择在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岭西山丘一非法炼油厂内炼油。被告人邓小林又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刘景荣,约定由刘景荣负责找工人装卸车和炼油,邓小林除支付工人工资和日常开销外,每月另付刘景荣人民币1000元作为报酬。后被告人刘景荣于2017年9月至11月间组织工人炼油,并将炼油后剩余的废水残渣非法处置于该非法炼油厂内,严重污染了环境,后被环保部门查获,并当场查扣固体废物11.180吨。经沈阳农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检测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邓小林于2017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景荣被于2017年11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证据:计量检斤票据、顺城区环保局移送材料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雷、任世鹏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小林、刘景荣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农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林、刘景荣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王超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小林、刘景荣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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