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2013年11月4日因吸毒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2014年3月11日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1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三人相约至泾阳县**镇**村张某乙家鸡舍,与张某丙(已判决)等人进行赌博。6月4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三人准备离开时,张某丙因怀疑张某甲、魏某某“出老千”使其赌博输钱,遂纠集高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等人将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三人强行控制,并用车将三人带至**镇**村北一废弃赛狗场处,期间张某丙与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等人对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三人用棍棒进行殴打。张某丁(已判决)闻讯而来后,用扇耳光的方式对张某甲、魏某某实施殴打。后张某丙、刘某某、邓某某等人抢走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身上现金若干,并威胁三人让其每人拿2万元赔偿损失,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名为“某某”的用户转账20000元,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名为“某某”的用户转账2400元,向微信名为“某某”的用户转账9300元,两人转账共计31700元。后张某丙将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三人带至**镇**村西北一水塔下,安排高某某(逼三人写下欠条。2018年6月4日中午12时许,张某丙、高某某等人将张某甲、魏某某、程某某三人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及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张某甲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补充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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