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万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万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邓某某事先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摇头水”进行贩卖,贩毒获利两人按比例分成。2020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花果山路郭记口味馆附近,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聂某某,被告人万某某、邓某某两人根据比例分别从中获利160元和40元。

2020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为争取立功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南昌市新建区吾悦广场地下停车场内抓获了其上线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带领下,民警在新建区盛世华庭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一辆共享汽车后备箱内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准备贩卖给万某某的两箱共2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被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中含有可待因成分。

2020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争取立功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南昌县泰豪动漫学院附近抓获了其上线蔡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万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万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