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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多次相互容留对方在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在安化县**镇**村自己家中三次容留被告人丁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1.2020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己家中电视房内容留被告人丁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2.2020年5月份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电视房内容留被告人丁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3.第二次容留吸毒的次日,被告人邓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电视房内容留丁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二、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在安化县**镇**村自己家中三次容留被告人邓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自己家中地下室容留被告人邓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2.第一次容留吸毒的次日,被告人丁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地下室容留被告人邓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地下室容留被告人邓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邓某某安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相互容留对方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均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光盘2张;

3.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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