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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086号

被告人邓某,女,土家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4331271991********,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叶某某为夫妻关系,叶某某在邓某怀孕期间与被害人胡某某婚内出轨。2019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邓某与叶某某、胡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购买水果刀在本市天河区华观路万科云城米酷楼下等待叶某某回家。当日22时许,被害人叶某某与胡某某一共乘坐出租车回到上址时,被告人邓某持刀刺伤叶某某左胸部(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持刀划伤胡某某左脸部,后持刀继续追打胡某某致其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邓某在现场被报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胡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销售记录、出生证明等书证;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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