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邓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村委会****,住龙川县**镇****对面居民楼*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多次在其位于龙川县**镇****对面居民楼*楼的家中客厅,为吸毒人员邱某甲、吴某乙、陈丙、曾某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提供场所,具体是:2020年3月16日22时左右,容留吸毒人员邱某甲、吴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20年3月17日2时左右,容留吸毒人员邱某甲、陈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20年3月17日3时左右,容留吸毒人员曾某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邓某进行询问,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铝箔一卷,弯曲吸管一包;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复函、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证人邱某甲、陈丙、曾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5.冰毒初筛报告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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