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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邓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88********,汉族,初中学历,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邓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为名,骗取他人信任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将办理的对公账户出售给郑某某,郑某某共计向被告人邓某付款4000元左右。期间,共计出售工商营业执照九份,对公账户四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买卖对公账户、工商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10月29

附: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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