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邓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瑞金市**镇**号**栋**号,住瑞金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在与刘某闲聊时得知,刘某想办理“消防证”用来办理培训机构教育许可证,刘某知道要办理一本“消防证”的手续很繁琐,邓某谎称自己可以把原有经营幼儿园是使用的“消防证”以88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刘某信以为真,同意邓某提出的转让“消防证”的想法。邓某在得知刘某同意转让“消防证”后,联系到一名姓“陈”(身份待查)的办证人员,在“陈”姓办证人员手上以76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交给刘某。
2019年8月23日,刘某通过哥哥刘某涛将从邓某手中拿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拿到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鉴别真伪,经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张某鉴别后,认为该证件系伪造证件,遂报警。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瑞金市**镇**村**培训教育中心将前来找刘某收取消防证费用的邓某抓获。经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认定,邓某交给刘某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加盖的“瑞金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为伪造、变造公章,瑞金市只有“瑞金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刘某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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