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号**市场**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绿黑色新世纪牌摩托车一辆,窃后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69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黄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号小区门口,窃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窃后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36元。
2020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村**社**村**巷**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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