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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90********,汉族,小学文化,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邓某在上海幻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身份参与该公司的诈骗活动,使用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期货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到“雪鹰资本”开户投资,利用该平台在网络上虚假交易香港恒生指数期货。被告人邓某冒充讲师身份通过与被害人微信聊天方式获取被****,冒充成功客户的身份以在直播间、“客户微信群”烘托盈利气氛等手段,诱导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入金”使被害人亏损,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苑某某、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邓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敬慧

检察官助理:曹玉颖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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