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4年1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汨罗市**镇**山庄8888包厢怀疑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在赌博的过程中利用点钞机实施诈骗。邓某某便以此为由安排戴某某等人将杨某甲、杨某乙拘禁十八小时并向两人强行索要人民币119000元后,才于次日9时许将两人放走。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将11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两被害人对邓某某表示了谅解。2019年12月3日,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开房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杨某丙、夏某某、胡某某、杨某丁、马某某、闵某某、田某某、易某某、袁某某、虞某某、冯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夏芸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逮捕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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