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玉华、陈栩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6000****。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3日期间,向黄某某隐瞒外欠数十万元的事实,骗取黄某某信任后,以之前的公司未与其结算工资、报销款,现公司拖欠工资等为由,虚构其还贷、交房租、谈生意、工作转正等需要资金的事实,先后20多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得黄某某向其付款人民币共计91137元。被告人邓某某骗得的钱均用于网络赌博、还信用卡。
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黄某某在现有资金、套用信用卡、花呗、借呗等平台资金均被被告人邓某某骗走的情况下,不肯再借款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即以向黄某某的亲戚、朋友、领导揭露其隐私相要挟,逼迫黄某某又先后5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0339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黄某某收到退赃款后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他人隐私相要挟,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诈骗、敲诈勒索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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