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郑昌国等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6********,汉族,中共党员,干部,中专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住中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昌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4********,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秋凤,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江西省德兴市人,住德兴市**街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郑昌国、刘秋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通过网络征婚平台添加被害人刘某某微信,以处对象名义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天津市武清区,后以和被害人刘某某结婚过日子的名义要求被害人刘某某购买所谓“三生保健品”,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7300元;

被告人郑昌国于2019年1月至11月,通过网络征婚平台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并提出欲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天津市武清区,以和被害人张某某结婚为名,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购买所谓“三生保健品”,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8500元;

被告人刘秋凤于2019年1月至11月,通过网络征婚平台添加被害人柯某某微信,以处对象名义将被害人柯某某骗至天津市武清区,刘秋凤虚构其可以和被害人柯某某结婚过日子的事实,在被告人邓某某、郑昌国的指导、帮助下,要求被害人柯某某购买所谓“三生保健品”,柯某某为与被告人刘秋凤结婚被取共计人民币27300元;

在上述时间段内,被告人刘秋凤虚构其可以和被害人胡某某结婚为名,要求被害人胡某某购买所谓“三生保健品”,被害人胡某某为与被告人刘秋凤结婚,被骗取人民币2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柯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郑昌国、刘秋凤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郑昌国、刘秋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郑昌国、刘秋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刘秋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昌国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郑昌国、刘秋凤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光盘3张,优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