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市场内,趁陈某某不备,盗得陈放于婴儿车内的VIVO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2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等物证;
2.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赃物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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