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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148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附**号**栋**单元**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男,汉族,殁年45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5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不满前妻董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再婚而心生怨恨。2020322日下午,邓某某驾驶川A*****大众牌高尔夫轿车前往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号李某某经营的**茶府,二人因董某某再婚问题发生争执,邓某某为了泄愤,下楼购买一把单刃尖刀后返回茶楼,之后在699号包间与李某某再次争吵,期间邓某某关闭包间门,持刀捅刺李某某胸、背等身体部位十余刀后致其当场死亡。当日19时许,经茶楼服务员陈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邓某某挡获。经鉴定,李某某系胸部、背部及双上肢多处单刃锐器伤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被挡获,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谢万能

                             检察官助理:李

                              2020616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伍张,补充材料壹份;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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