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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0********,汉族,初中肆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非本人照片、发送虚假朋友圈动态等手段将自己伪装成一名叫“黄某某”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蒋某某在网络上聊天,以博得蒋某某欢心,并使用多个微信伪装成“黄某某”的哥哥“邓某甲”、“邓某甲”女朋友“王某某”,建立微信群聊天的方式为虚构的事实作掩护,骗取蒋某某的信任,利用蒋某某希望与该“黄某某”恋爱之机,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以买化妆品、交通事故赔钱、过节红包、母亲安葬费、“邓某甲”急需用钱等虚构的事实为由骗取蒋某某人民币共计91233.4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非本人照片、发送虚假朋友圈动态等手段将自己伪装成一名叫“周某某”的年轻女性与被害人唐某某在网络上聊天,以博得唐某某欢心,并使用多个微信伪装成“周某某”的弟弟“小邓”、“周某某”弟弟“小邓”的女友,建立微信群聊天的方式为虚构的事实作掩护,骗取唐某某的信任,利用唐某某希望与该“周某某”恋爱之机,以买东西、过生日、货款不够等虚构的事实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共计1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剑

检察官助理:张厚权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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