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邓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3栋**单元**楼**室。199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巷**栋**室,使用螺丝刀打开外层铁门,用脚踹开里层木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肖某某书桌内人民币现金20000余元。当日17时许,邓某将赃款连同自己的钱款共计23000元存至招商银行,后支取部分使用。2020年9月5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大士院一无名旅社208房间将邓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现金2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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