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6年12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通过其本人微信(微信号:jiejiexiansh******)发布出售口红的虚假消息,诈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7038元。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通过其本人微信(微信号:lin******)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消息,诈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215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区志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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