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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2014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8号附58号“艾尚纤颜养生美容会所”门店,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店内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 30 Pro型手机盗走。当日15时许邓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的一家二手手机店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668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邓某在九龙坡区谢家湾农贸市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在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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