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路**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枝,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黎某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黎某枝通过售卖“含有黄金的工业废水”来诈骗他人钱财。二人先后通过购买手机卡和二手手机、金粉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黎某枝负责与金银首饰加工店店主夏某某进行沟通,称其具有一批“含有黄金的工业废水”,问其是否能够提炼出黄金,得到确切的答复后,再寄送一份加有金粉的工业废水给夏某某,夏某某从中提炼出黄金后对其产生信任,准备前去验货并下订单。
2020年6月29日在**镇**村**工业园**栋厂房一楼内,由被告人邓某某充当“李总”,被告人黎某枝充当“业务员”黄先生,向夏某某出售23桶“含有黄金的工业废水”。在夏某某提取样品的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趁夏某某不备,通过在样品中加入金粉,使得夏某某能够在样品中提炼出黄金,从而产生了23桶“含有黄金的工业废水”都能提炼出相当量黄金的错误认识。经过商议,夏某某以人民币118888元的价格向邓某某、黎某枝购买了23桶“含有黄金的工业废水”,邓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0元,黎某枝从中获利人民币73888元。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区**巷**号**房将被告人黎某枝抓获归案。在深圳市龙岗区**休闲会所的收银台前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邓某某、黎某枝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夏某某退赃和补偿共计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夏某某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邓某某、黎某枝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黎某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邓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运强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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