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赤水**镇**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9日20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窜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碧桂园樾府花园一期16幢B区三层项目部,对该项目部已经安装好的电缆线进行盗窃,后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发现。经对被盗电缆线进行侦查实验,电缆线长度为861.33米。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窃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为1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盗窃电缆线价值1210元。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本案侦查实验视频光盘一张;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邓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