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无锡市锡山区**监督站站长、锡山区**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花园**期**号**室。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无锡市锡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0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开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无锡市锡山区**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锡山区**站”)副站长、站长和锡山区**检测中心主任及实际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9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12万元。
2.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花园小区附近收受无锡**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任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7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街道**路**饭店停车场收受任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4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街道**路边收受任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金某某妻弟江苏**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的陈某甲承接锡山区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测、鉴定业务及检测业务监督提供帮助。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苑项目售楼处收受金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南京**饭店收受金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饭店收受四川**实业有限公司莫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莫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5.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和无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上述两家公司负责人陈某乙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7万元。
6.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无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承接桩基检测业务及检测业务监督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无锡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3.5万元。
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均在其办公室收受曹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
7.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副站长、站长的职务便利,为**陶瓷无锡专卖经营部负责人尤某某在辖区内承接建设项目的瓷砖业务及质量监督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街道**园小区尤某某家中,收受尤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5万元。
8.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湿地公园**酒店,收受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街道**酒店,收受王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街道**酒店,收受王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湿地公园**酒店,收受王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湿地公园**酒店,收受王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公司毛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端午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毛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毛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毛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5)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毛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10.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某甲在辖区内承接保温板业务及质量监督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顾某甲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1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常熟市一饭店,收受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某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镇一饭店,收受顾某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街道**农庄,收受顾某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镇**农家乐,收受顾某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12.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无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办公楼下,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无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办公楼下,收受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1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项目商务经理郝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14.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建材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承接预拌砂浆业务及质量监督等提供帮助。
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无锡**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府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2万元。
15.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承接土石方工程及质量监督提供帮助,在大连市一宾馆内,收受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16.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生产经理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17.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南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股东夏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18.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摩托车有限公司在厂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无锡**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的检测方面提供帮助。
(1)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安镇街道一饭店收受上述二公司实际负责人倪某甲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江苏**摩托车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地收受倪某甲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锡虞路旁一农庄收受倪某甲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19.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邓某某均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某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1.5万元。
20.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南路**大闸蟹店内,收受江苏**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乙贿赂的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赂的人民币3000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赂的人民币3000元;
(4)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赂的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赂的人民币3000元。
2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江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承建混凝土业务及混凝土检测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8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九**湿地公园**饭店,收受江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某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局内,收受王某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3.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单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4.2017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丁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丁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5.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茆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6.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检测费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茆某乙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7.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龚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8.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无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欧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9.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检测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刘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0.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孙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质监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顾某丙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检测费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无锡市槐古桥附近一饭店收受该公司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江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吕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吕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置地(无锡)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谭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6.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费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陈某戊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37.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锡山区**站站长和检测中心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费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锡山区**站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肖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得知锡东新城**局原局长戴某某被立案调查后,因担心受到牵连被查处,于2019年3、4月份,陆续将上述收受金某某、莫某某、毛某某、顾某甲、刘某某、王某丙的贿赂共计26.5万元予以退还,将收受王某丙的贿赂5万元中的2万元予以退还,另2万元交至“510"廉政专用账户。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邓某某退还金某某、莫某某、毛某某、顾某甲、刘某某、王某丙、王国荣等人的贿赂款已被监察机关追回。被告人邓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其余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书证;
2.证人冯锡良、金孝权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锡山区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晗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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