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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201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4月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向吴某某介绍可供交往的女性。同时,被告人邓某某指使甘某某、王某某等女性,持其提供的手机前往吴某某处,以上述被介绍者身份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添加吴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邓某某冒充上述女性在微信上与吴某某联系交流,线下则由上述女性向吴某某提供性服务,使得吴某某误以为与自己在微信上联系的是与其线下发生性关系的女性。

1.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微信昵称为“我的未来会怎样”、“期待明天”的微信号,冒充“白梅”、“甘存”身份与吴某某进行联系,通过虚构“白梅”身患癌症无钱救治的事实,以不给钱就曝光吴某某私生活相威胁,从吴某某处共索得人民币174万元;通过虚构“甘存”堂妹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满十四周岁且现身患性病的事实,以“甘存”堂妹的家人要报警追究此事相威胁,从吴某某处共索得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邓某某还以“甘存”身份,虚构自己全职帮助吴某某照顾“白梅”、摔坏手机及购买房产等事实,以生活费、手机费、首付款等名义从吴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以“甘存”身份虚构其堂妹家人向吴某某索偿的事实,以堂妹家人会报警抓被害人相威胁、以“白梅”身份制作吴某某的相册,以曝光吴某某私生活相威胁,欲从吴某某处索取人民币1500万元,因吴某某拖延支付并报警而未得逞。

2.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微信昵称为“Emily”的微信号,冒充“夏雪”身份与吴某某进行联系,虚构因吴某某拒绝与其继续交往致其酒吧买醉堕落、得性病需要医治等事实,以不给医疗费、生活费等补偿就上门闹事相威胁,从吴某某处索得人民币48万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微信昵称“我累了,没哭”的微信号,冒充王某某身份与吴某某进行联系,虚构因吴某某对其感情转淡致其伤心欲绝,日日酒吧买醉、割脉自杀等事实,以不给补偿费自己出事吴某某要因此受到牵连相威胁,从吴某某处索得人民币100万元。数日后,被告人邓某某又冒充王某某身份与吴某某联系,虚构其父亲得知其自杀与吴某某相关向吴某某索偿的事实,以其父亲会带亲属上门闹事相威胁,从吴某某处索得人民币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3张、苹果牌手机2部、华为牌手机1部;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冻结财产通知书、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银行汇款记录、微信财付通支付账户信息、个人业务凭证、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铁路旅客订票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欧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短信信息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及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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