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农历3月,被告人邓某某在香港富豪娱乐城网站进行赌博,钱被输光,应该娱乐城客服的要求,邓某某向该娱乐城客服出租了3套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套件(套件包括银行卡、U盾)。后该客服让邓某某找人办理银行卡套件出租给自己,每月每套给邓某某200元、给办卡人500元钱。2018年农历3月至案发,被告人邓某某找到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5人,从该5人处以每月每套500元的价格租来上述5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21套,出租给香港富豪娱乐城网站客服,导致其出租给香港富豪娱乐城网站客服的部分银行卡被用于转账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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