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彬伟、邹某平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19〕69

被告人邓彬伟,绰号“彬伟仔”、“水东仔”,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4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乡**村委**自然村**号。2013年6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平,绰号“军仔”,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4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乡**村委**自然村**号。2014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志文,绰号“狼狗”,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360502********50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委**村**号。2009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14年5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因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从南昌监狱解回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松,绰号“咪子”,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33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号。2016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家琪,绰号“琪仔”,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4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乡**村委**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伟,绰号“马鞭”、“马鳖”,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50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委**村**号。2009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从吉安监狱解回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海辉,绰号“乌龟”,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50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小强,绰号“墨鱼”,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36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从江西洪都监狱解回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少波,绰号“少波”、“小波”,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615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委**组**附**号,住新余市**镇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从江西洪都监狱解回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鳌拜”,男性,********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5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7月27日以被告人邹某平、廖海辉、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侦查期间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8月23日和2018年10月19日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0月26日以被告人张小松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2月4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邓彬伟、李家琪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决定将三起案件并案后提起公诉。

2019年8月8日,峡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李家琪、吴伟、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追加)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开始,被告人邓彬伟在**镇混社会,期间结识了**乡的邹某平和新余市的吴某乙、吴志文等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邓彬伟带领邹某平、吴某乙等人涉足赌博行业,先后在峡江县**乡、**镇、**镇、新干县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有意识地拉拢网罗可靠“马仔”,逐渐形成了以邓彬伟为首的违法团伙。

2011年6月27日,邓彬伟纠集多名团伙成员报复晏某甲,将其殴打致轻微伤甲级,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邓彬伟犯罪团伙恶名初显。2012年3月邓彬伟劳动教养因病所外执行期间纠集熊某某、陈某戊等人在**镇开设赌场,2012年3月14日,邓彬伟的“马仔”黄某甲、张小松、习某甲、习某乙等人在赌场外因车子让路一事与峡江县另一犯罪团伙成员王某甲、谢某某、李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双方随即纠集人员手持砍刀、枪支聚众斗殴,黄某甲在斗殴中被砍死,该案件迅速提升了邓彬伟团伙混社会的恶名。

为了不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扩充实力,逞强争霸,邓彬伟、吴某乙、吴志文、吴伟等犯罪团伙成员2012年9月至10月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邓彬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邓彬伟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为了快速聚敛钱财,邓彬伟在**乡、**镇、**镇一带大肆非法采挖硅石矿(俗称白石头、石英石),攫取非法利益一百二十余万元,为犯罪团伙的生存、发展、壮大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015年4月16日,为报复宋某某,邓彬伟带领吴某乙、胡某甲等九人到峡江县**乡**村欲殴打宋某某,因派出所及时出警制止而未得逞,返回新余途中吴某乙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甲死亡。

因团伙主要成员犯罪被判刑坐牢,邓彬伟蛰伏一年多,2017年1月邹某平、张小松相继出狱,2017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邓彬伟以为邹某平接风为由,召集邹某平、吴某乙、吴志文、吴伟、吴某甲等人在邓彬伟家中聚会,为组织发展壮大进行谋划。邓彬伟明确表示要带领大家赚钱,邹某平、吴某乙、吴志文等表示拥护,以邓彬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组织成立后不断发展新成员,邓彬伟通过张小松将新余市张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叶小强、黎少波发展为组织成员,邹某平发展同村李家琪为组织成员,使该组织不断壮大、势力不断扩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树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过程中充分利用吴志文系新余市施某某、胡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叶小强、黎少波为新余市张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优势,经常调集新余市黑恶势力成员到峡江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用以扩大该组织在**、**一带的非法影响力和强势地位,进一步强化当地群众对该组织的害怕、恐惧心理。

该组织为达到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力恶名为依托,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对外扬言**乡的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由他们做,插手控制峡江县**乡新农村建设工程、贫困村整治工程、农田改造工程、道路改造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同时通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采挖硅石矿,侵害群众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赌博行业、采矿行业、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以邓彬伟为组织、领导者,通过不断发展、吸纳其他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确、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清楚。在组织中,邓彬伟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领导者,拥有最高权威和最终决定权。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直接听命于邓彬伟,积极参与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并起主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邹某平、吴志文手下李家琪、吴伟、廖海辉、吴某甲以及张小松手下叶小强、黎少波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邓彬伟一般不对一般参加者布置任务。

该组织分工明确。邓彬伟负责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违法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分配和使用。骨干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中起带头、现场指挥作用,带领组织一般成员负责打打杀杀、看场护卫实施恐吓、威胁等。

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1.对组织领导者要服从和尊重;2.上级命令,只管服从,不问原因;3.如果被查,找人顶包,成员被抓,主动担责;4.老大赢钱,小弟吃红;5.意图恐吓显露车辆,实施犯罪租用车辆隐蔽车牌;6.枪支砍刀专人保管。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用所获的经济利益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的经济来源:一是邓彬伟2012年下半年(取保期间)开始,先后在峡江县**乡、**镇、**镇等地非法开采硅石矿,非法获利累计一百二十余万元;二是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强揽**乡的新农村建设、贫困村整治、道路改造等工程,非法获利一百一十余万元;三是强揽工程不得就强拿硬要、敲诈勒索,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四是在**、**一带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七万多元。

该组织将非法聚敛的经济利益用于安排组织成员吃住行消乐,租用购买车辆、准备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出逃提供经费,给组织成员发红包、买衣服,维持组织的运行。

(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竟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该组织在萌芽、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在邓彬伟的组织、指挥、策划和授意下,以暴力、威胁为依托,利用组织势力对他人形成控制和威慑,以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6起、开设赌场2起、非法采矿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起共14起犯罪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该组织还先后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17年7月毛某甲中标了**乡**村委****自然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李家琪带人找到毛某甲,要求将工程转让给他们,威胁毛某甲工程不转让就做不成。在施工过程中李家琪等人多次到施工现场寻找毛某甲,因工程工期较短而未得逞。

2.2017年11月,陈某甲中标的**乡**村高标准农田工程施工中,邹某平指使手下到陈某甲的工地上,强行要求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李某乙安排他们到工地上做事或者由他们为工地供应材料。陈某甲通过蓝某某出面求情,邹某平才没有继续到工地上强揽工程。

3.2017年12月份,邓彬伟等人在**乡开设赌场,袁某甲被邓彬伟叫到赌场赌博,袁某甲输光身上的钱后借赌场 2万元高利贷,次日预支工资归还。几天后袁某甲又借赌场3.5万元高利贷输光,为躲避邓彬伟等人追讨高利贷,袁某甲丢下工地带着家人连夜从**逃离。邓彬伟带着邹某平等人开两辆车到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袁某甲老家追讨高利贷,逼袁某甲父亲还款,袁某甲父亲因受到惊吓病倒住院救治。

4.2017年7月份,李家琪未经允许,多次和邹某平等人到**乡**村委**村杨某甲家的鱼塘钓鱼,杨某甲及父母多次劝阻无效,反遭李家琪等人的恐吓,钓到的鱼也没付钱而被直接拿走。

5.2017年11月份,邓彬伟要司机送四车硅石矿到新余市黄某乙处售卖,因硅石矿质量太差黄某乙不愿收购让司机将矿石运回去。邓彬伟带领邹某平等十多人到黄某乙收购点对黄某乙进行威胁,黄某乙被迫将硅石矿收下来。

6.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邓彬伟在**街上的麻将馆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李某丙一次性输了3万4千余元,其中借了邓彬伟5000元,李某丙输钱后,承受不了巨大心理压力回家喝农药自杀,因被及时发现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7.2015年4月16日,为报复宋某某殴打“矮仔”刘某甲,邓彬伟带领吴某乙、胡某甲等九人到峡江县**乡**村欲殴打宋某某,因派出所及时出警制止而未得逞,返回新余途中吴某乙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甲死亡。

(四)危害性特征

以邓彬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萌芽、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为了树立该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采取砍杀、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以及纠缠、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奠定了该组织在**、**一带的强势地位,形成了以非法方式强迫交易的组织恶名,提升了组织的社会淫威,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使当地人民群众产生恐慌、恐惧,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招标工程,超过80%被该组织以“谈判”、“协商”、滋扰、威胁等手段强揽、强迫交易、敲诈、被强迫交易、敲诈的工程老板,慑于该组织的淫威,没有一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维护自己权益,有的在公安民警多次做工作后才敢如实陈述被敲诈事实。该组织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该组织垄断了**、****一带赌博业,在当地如有其他人开赌场则必须接受该组织成员入股或给予干股,不接受就进行举报或暴力砸场。不仅控制了**、****一带的赌博业,也严重破坏当地的乡风民俗和社会稳定。

**其他混社会的人员即使偶有纠集人员敢于当面和邓彬伟斗殴,事后也不得不远走他乡躲避,在得知邓彬伟等人被公安通缉后才敢回家。

**、**等地村民责任山上只要被邓彬伟发现有硅石矿,就会被强行采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村民合法权益被侵占也不敢报警,有的在得到少量林木和矿产赔偿款后不得不息事宁人,严重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唯一高岭土矿经营企业**矿业公司,2012年邓彬伟敲诈原经营者被处理,2017年新经营者接手后该组织又多次通过拦车等方式阻工,对该企业进行胁迫,企业主即使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报了警,也不敢如实向警方陈述实情,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该组织光天化日聚集数十人,在**乡主街道、乡政府大门口打架斗殴,无视政府权威、挑战法律底线,给当地群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恐慌,极大地影响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商户的经营秩序,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的枪支、砍刀等物证及照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朱某甲、黄某丙、毛某乙、曾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胡某丙、朱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李家琪、吴伟、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扣押笔录等。

二、被告人邓彬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

(一)开设赌场罪

1.**开设赌场案。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乡农技站、曾某丙租房、黄某丁家、廖某甲家、彭某甲家、**酒楼、胡某丁麻将馆等多处开设赌场,以“滚轮子”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邓彬伟负责联系场地,召集赌博人员,安排赌博人员吃喝。邹某平在赌场内安排赌博,在人员不足时“坐庄”,张小松、廖海辉负责抽水、放贷,吴志文、吴伟、叶小强、黎少波负责看守场子和望风。该赌场召集李某丁、阮某某、李某戊、肖某甲、袁某甲、钟某甲、廖某乙、曾某乙、钟某乙、邓某甲、曾某丙等人参赌抽头渔利六万余元。邓彬伟将赌场股份分为四股,自己和邹某平各占一股,被告人张小松、叶小强、黎少波占一股,被告人吴志文、吴伟、廖海辉占一股,吴志文提出他不分钱,让给吴伟、廖海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李某丁、廖某甲、黄某丁、曾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吴伟、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2****开设赌场案。2017年12月,被告人邓彬伟在**开设赌场期间,得知杨某乙、王某乙(两人已判刑)在****开了赌场,以“滚轮子”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且赌资较大,就打电话给杨某乙,借口邹某平要入股他们的赌场,被杨某乙拒绝。邓彬伟就带领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吴伟、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等人找到杨某乙“协商”入股,杨某乙、王某乙一方见对方带来的是新余大罗汉吴志文等人,便被迫同意合伙开赌场,各占50%股份。王某乙、杨某乙召集周某甲、黄某戊、孙某甲、陶某甲,邓彬伟从**、**召集人员赌博。两次合伙分得抽水8700元后,杨某乙以邓彬伟一方没有召集到足够赌客坐庄违反合伙约定为由提出停止合伙,邓彬伟同意拆伙但要分干股,杨某乙答应开一天给1000元,邹某平嫌少。2018年1月9日晚邓彬伟得知杨某乙、王某乙在**村王某丙养殖场开赌场,就开车将邹某平等人带到养殖场,指认赌场位置后离开,邹某平等人进赌场闹事砸场子,引发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陶某甲、周某甲、黄某戊、孙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吴伟、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罪

1.“1•10”聚众斗殴案。2018年1月9晚,杨某乙、王某乙在峡江县**镇**村委王某丙养殖场开设赌场。被告人邓彬伟带邹某平、张小松、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到赌场外指认赌场位置后独自驾车离开,邹某平等人进入赌场砸场子,引发斗殴,造成廖海辉、叶小强受伤。廖海辉将自己在赌场被打伤一事告诉吴志文,吴志文通知吴伟纠集了新余市施某某、胡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朱某甲、刘某丙、吴某丙、喻某某(六人已判刑)等十余人从新余市携带砍刀和一把散弹枪乘坐三辆小车来**报复杨某乙、王某乙。因杨某乙、王某乙两人不敢见面而返回新余。

2018年1月10日午饭后,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等人决定先到峡江**找杨某乙等人谈判拿到钱找回面子来,以后再想办法把他们绑到新余来教训,如果谈不好就砍死他们。邓彬伟付钱租车后带着张小松、叶小强返回**。邹某平、吴志文等人分乘租来的现代小车到**。期间吴某甲开车载着邹某平、吴伟等人前往新余市高速路口接了一把单管猎枪。在**街上李家琪将前一晚存放在胡某丁麻将馆的砍刀和散弹枪放到张小松驾驶的邓彬伟的现代车上。三辆小车行驶到**高速公路涵洞处,邹某平、吴志文等人停车试枪。邹某平对车上人员进行了调整并蒙住车牌,邹某平、吴志文、廖海辉、吴某丙先走,并交代其他人过十分钟跟过来。邹某平将单管猎枪交给吴伟保管,刀和枪分放到后两辆车上。李家琪接替吴某甲驾车载着喻某某,张小松驾车载着吴伟、叶小强、朱某甲、刘某丙走在最后。张小松等人走到****老街时发现杨某乙、王某乙两人站在马路边,吴伟、朱某甲拿长把砍刀下车追砍杨某乙,刘某丙捡了一块砖头砸了杨某乙头部,叶小强持匕首将王某乙刺伤。张小松开车接上四人逃离现场到**乡**村村口与李家琪等人汇合,将两辆车上的砍刀、散弹枪搬到李家琪家后逃回新余市,单管猎枪遗失在砍人现场。经峡江县正盛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的枪支及照片;杨某乙、王某乙的住院发票、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证人李某己、傅某甲、黄某戊、胡某戊、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张小松、李家琪、廖海辉、叶小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2.**聚众斗殴案。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丁(另案处理)怀疑其妻嫂与被告人邓彬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邓彬伟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叫板,并约定在**锯板厂见面。因邹某平、吴志文、吴伟、廖海辉等人在湖南游玩,张小松没空,邓彬伟通过黎少波纠集了新余市张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黄某丙、彭某乙、廖某丙、傅某乙、彭某丁等十多人,另通过胡某己纠集了蔡某某、黄某己。王某丁通过胡某庚(另案处理)从峡江县**镇纠集了胡某辛、廖某丁、李某庚(三人另案处理)等八人。双方在**乡主街道、乡政府大门口的大街上碰面并发生打斗。打斗中王某丁一方的胡某庚等人口罩蒙面,手持长把砍刀向邓彬伟一方冲过去,黄某丙等人一见不妙四散逃离,王某丁将邓彬伟撂倒在地后踢了几脚,胡某庚等人用刀背砍了几下。斗殴后邓彬伟带领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等人多次到**等地寻找王某丁,还买了菜刀放在车上准备随时报复王某丁。王某丁怕被报复,打斗一结束就到南昌、赣州等地躲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罗某甲、晏某乙、龚某甲、曾某丙、张小松、蔡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彬伟、黎少波的供述与辩解。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1月10日,因被告人邹某平等人前一天晚上在杨某乙赌场砸场子被打,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纠集人员到**镇去找杨某乙、王某乙要赔偿,为保证赔偿“谈判”不成时绝对打赢,邹某平又向他人借来一把黑色单管猎枪,亲自到新余市罗坊高速路口接枪,并将借来的单管猎枪交给被告人吴伟保管和使用。吴伟将单管猎枪一直带在身边,在持刀追砍杨某乙、王某乙后,匆忙逃跑过程中单管猎枪不慎从车上掉下遗失在打架现场马路边,枪支被村民肖某乙捡拾,后上交公安机关。经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单管猎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的枪支及扣押决定书;证人廖某戊、肖某乙、周某乙、张小松、吴某甲、朱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吴伟的供述与辩解;枪支鉴定意见;枪支辨认笔录。

(四)强迫交易罪

1.胡某丙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6-7月份,被害人胡某丙中标了**乡两个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李家琪要求胡某丙转让工程被拒绝。李家琪、邹某平不停打电话和见面对胡某丙进行威胁、恐吓。胡某丙请李家琪的师兄吴某丁出面协调未果,被迫以15个点不到的价格将总价57万多元的工程转让给邹某平、李家琪。受让后李家琪邀请他的修汽车师傅刘某丁出资并请人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中标通知书、美丽乡村建设登记表、结算表等书证;证人李某辛、吴某丁、王某丁、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的供述与辩解。

2.黄某庚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6月份,被害人黄某庚中标**乡**村委**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李家琪打电话和带人找到黄某庚,威胁如果不转让工程自己别想做。黄某庚被迫同意以15个点的价格将总造价30余万元的工程转让给李家琪、邹某平。在交易过程中,又被扣一个点。受让后工程由刘某丁出资并请人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中标通知书、美丽乡村建设登记表、结算表等书证;证人傅某丙、胡某壬、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庚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的供述与辩解。

3.**公司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9月,被告人邹某平、李家琪先后三次用皮卡车、小轿车停在**公司运输高岭土车辆必经之路上,阻止**公司货车通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向外运输销售。过后邓彬伟就到公司找老板肖某丙商谈低价购买高岭土,或直接每吨给2元钱提成,由他们来对公司提供保护。因公司年产几十万吨,损失太大,肖某丙一直没有答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毛某乙、王某丁、柳某某、张小松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的供述与辩解。

4.朱某乙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朱某乙所在公司中标峡江县****线路(**公路)改造工程,朱某乙负责一标段。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等人多次找到朱某乙等股东要求由他们给工地送碎石料。朱某乙等人迫于压力在已经答应李某壬等人送碎石料的情况下同意邓彬伟等人给工地送碎石料。邹某平胁迫李某壬等人退出。邓彬伟等人所送碎石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朱某乙停止邓彬伟送料。暂停送料后,邓彬伟发现工地在叫其他人送料,便指使邹某平带人拦截其他供应商送碎石料车辆,并威胁司机再送就挨打并砸烂车子,迫使其他人停止送料。朱某乙迫于工期压力在邓彬伟口头答应提高碎石质量后,同意邓彬伟继续送料,邓彬伟之后送的碎石料还是不符合质量标准,朱某乙又一次暂停了邓彬伟送料,邓彬伟再次带人到工地阻止施工,无奈之下朱某乙答应提高邓彬伟之前所送碎石结算价格,邓彬伟才允许工地复工。邓彬伟将送碎石料股份分为四股,自己和邹某平各占一股,被告人张小松、叶小强、黎少波三人一股,被告人吴志文、吴伟、廖海辉三人一股,被告人李家琪单独算。邓彬伟等人所送碎石料从最初商定的每农用车370元提高到420元结算,非法获利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的领款领条;证人曾某甲、朱某丙、肖某丁、李某壬、肖某戊、胡某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乙、罗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张小松、李家琪、吴伟、廖海辉、叶小强、黎少波的供述与辩解。

5.廖某己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9月份,被害人廖某己以50余万元的价格中标了**乡**村委**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李家琪、邹某平多次拨打廖某己的电话进行威胁、恐吓。并带人在**村委当着村委干部的面怒吼廖某己,对廖某己进行威胁、恐吓。廖某己被逼无奈叫亲戚王某戊出面请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等人在**吃饭协调工程问题。在吃饭后谈到廖某己的徒弟时,得知是邓彬伟的亲表弟,邓彬伟才说此事到此为止,廖某己得已顺利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的美丽乡村建设登记表;证人王某戊、刘某戊、周某丙、陈某乙、陈某丙、张小松、吴志文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廖某己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的供述与辩解。

6.罗某丙被强迫交易案。被害人罗某丙2017年9月在峡江县**镇注册成立公司,收购加工硅石矿。被告人邓彬伟将采挖来的硅石矿送到罗某丙公司,因硅石矿质量不好,罗某丙不愿意收,邓彬伟就叫送货司机装运300多吨硅石矿直接倒至罗某丙公司。过后邓彬伟带人到罗某丙公司找罗某丙结账。罗某丙通过胡某戊帮忙求情,胡某戊电话中反劝罗某丙吃点亏算了,最后罗某丙被迫以每吨130元的价格结账,这次支付邓彬伟3.9万余元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司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戴某某、胡某戊、肖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的供述与辩解。

(五)敲诈勒索罪

2017年7-8月,刘某乙中标了**乡**村委贫困村整治工程,被告人李家琪、邹某平三番五次打电话威胁、骚扰刘某乙。刘某乙与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等人在**餐馆见面时邹某平、吴志文故意脱下衣服显露雕龙画虎纹身,李家琪则恶语相向。邓彬伟以和事佬的身份要刘某乙转让工程,让邹某平有口饭吃。刘某乙推托需要和其他股东商量付完餐费后离开。之后邹某平又约刘某乙见面,直接要刘某乙拿5万元钱,经反复求饶减至3万元,刘某乙将3万元钱分两次交给邹某平,邹某平、吴志文、吴伟和廖海辉用其中的一部分钱到湖南旅游挥霍。2018年8月刘某乙将公安找他调查一事打电话告诉邓彬伟,邓彬伟要刘某乙向公安机关隐瞒此事并将3万元钱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协议书、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证人胡某癸、肖某庚、周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吴伟、廖海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六)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邓彬伟从2012年底开始在峡江县**乡、**镇、**镇等地持续无证开采硅石矿10434吨,出售获利126万余元。

1.2012年下半年(取保期间),邓彬伟发现**乡**村委**自然村的**垴山上有硅石矿,找到**村小组长李某癸等人,给村小组300元钱,请来挖机及车辆,采挖了约96吨硅石矿,卖给郭某甲,非法获利1.2万余元。

2.2013年下半年,邓彬伟在吴某戊协调下,请挖机和农用车将**镇**村委**村与**镇**村委**村交界处山上1173吨硅石矿挖走,卖给孙某乙,非法获利15.8余万元。支付**村小组,**村的吴某己、李某子等人3万余元林木、矿石补偿。

3.2013年下半年,邓彬伟采挖了**乡**村委**自然村**山上的硅石矿779吨,非法获利9.7万余元,向郭某乙支付了一些补偿款,采挖时被**森林派出所发现毁坏林地被行政处罚。

4.2014年8-9月,邓彬伟伙同曾某丁、何某甲、罗某丙采挖了**镇**村委**村对面何某乙家山上1725吨硅石矿,卖给郭某甲,非法获利17万余元。

5.2017年上半年,邓彬伟强迫罗某丙转让**镇**村委**自然村周某戊家田里硅石矿,邓彬伟采挖后以罗某丙夸大了数量为由辱骂罗某丙,逼迫罗某丙退还6000元转让款。罗某丙迫于压力带邓彬伟到**村“**亩”山上的大路边采挖硅石矿,共采挖了1143吨硅石矿,卖给孙某乙,非法获利14.8万余元。

6.2017年9月,邓彬伟发现**公路**村路段修路工地上有硅石矿,便请来挖机和车辆采挖了5车共计108吨硅石矿,非法获利1.4万余元。因其采挖硅石矿挖坏了新修路基,负责工地的肖某辛及山主曹某某等人前往交涉,被邓彬伟叫来的一群小混混威胁、恐吓。

7.2017年10月,邓彬伟在采挖**镇**村委**自然村与**村委**自然村交界的**山上硅石矿时,被护林员胡某子、黄某辛等人发现,被**林场制止。邓彬伟向**村小组缴纳了7000元矿产、**林场1万元林木补偿款后,继续采挖。共采挖了1475吨硅石矿,卖给了孙某乙和罗某丙,非法获利19.1万余元。

8.2017年11月,邓彬伟向**村委**村小组支付8000元补偿款。在该村**旁采挖435吨的硅石矿,卖给了新余市的黄某乙,非法获利5.6万余元。

9.2017年至2018年间,邓彬伟支付**村委**村李某丁3000元、**村委**村邓某乙1200元补偿款后,在两村交界(**苗圃)的山上多次采挖硅石矿1800余吨,卖给了孙某乙,非法获利21.6万余元。

10.2018年9月,邓彬伟答应支付**村委**村小组经济补偿,在**村**山上采挖了约3亩多硅石矿1700余吨,卖给了孙某乙,非法获利20.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补偿金收入、罚款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边某某、李某癸、吴某己、吴某戊、廖某庚、何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彬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七)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8年8月,被告人邓彬伟雇请胡某丑(另案处理)到峡江县**乡**村委**村“**岭”山场采挖硅石矿时。为方便采挖硅石矿,胡某丑操作挖机将影响采挖的2棵樟树推毁,另外不慎毁坏了5棵樟树,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7棵樟树均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林权证、林地登记证等书证;证人邓某丙、何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彬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三、被告人邓彬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了以下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平、李家琪在**村委**村施工时发现彭某戊在**村二组施工。便要求彭某戊转让工程,被彭某戊拒绝。李家琪、邹某平又提出入股30%的要求,彭某戊同意他们入股,让他们出30%的股金或让出30%的工程量给他们做,被他们拒绝。李家琪将施工剩下的材料堆放在路上阻碍彭某戊施工,致使彭某戊被迫停工。彭某戊被逼无奈给了2000元现金,又用微信转了2000元给邹某平、李家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合同、记账本、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袁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邹某平、李家琪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罪

林某甲、李某丑、林某乙、林某丙(四人已判刑)为承包新余市**村委**村棚户区改造的土方工程,于2017年7月7日驾驶四辆小轿车堵住工地大门,阻碍工程施工,报警后四人驾车离开。2017年7月8日上午,四人与施工方洪某某、李某寅(两人已起诉)廖某己(在逃)等人“协商”不成,各自放话“接火”(斗殴)。林某甲、李某丑、林某乙、林某丙纠集李某卯、丁某某、黎某某、廖某辛、龚某乙、钟某丙、丁某乙(七人已判刑)等携带砍刀,洪某某、李某寅、廖某己纠集被告人张小松和张某丙、胡某寅、晏某丙、袁某乙、王某己、刘某己、张某丁(七人已判刑)等人准备好篾刀、木棍、红领巾等物在工地工棚待命。2017年7月8日15时30左右,林某甲带人持械冲击工地,廖某己就带领张小松等人手持篾刀、木棍,臂绑红领巾冲向林某甲等人,双方手持刀棍相互斗殴,林某甲一方落败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戊、廖某壬、李某辰、彭某己、何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小松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另查明: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李家琪、廖海辉、吴某甲系被抓捕归案;吴志文、吴伟、叶小强、黎少波系服刑期间解回再审;张小松于2018年8月27日到峡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彬伟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众人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硅石矿,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彬伟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彬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矿业被强迫交易案中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廖某己被强迫交易案中属于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平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众人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平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矿业被强迫交易案中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廖某己被强迫交易案中属于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志文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文一人犯数罪以及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松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众人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松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聚众斗殴(“7•8”案)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家琪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琪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所参与的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在**矿业被强迫交易案中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廖某己被强迫交易案中属于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伟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一人犯数罪以及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海辉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海辉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小强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小强一人犯数罪以及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少波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少波一人犯数罪以及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所参与的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峡江县公安局冻结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645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尹小龙

副检察长:邓兴荣

检 察 员:刘月山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张小松、廖海辉、吴某甲现羁押在新干县看守所。

2.被告人吴志文、李家琪、吴伟、叶小强、黎少波现羁押在峡江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玖拾册,讯问录音录像光盘陆拾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