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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彬伟、邹某平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邓彬伟,绰号“水东仔”,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40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乡**村**自然村**号增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平,绰号“军的”,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40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峡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小松,绰号眯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33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峡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海辉,绰号“乌龟”,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503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峡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鳌拜”,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50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峡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家琪,绰号“旗的”,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40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平、廖海辉、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至2019年1月3日止。峡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小松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至2018年12月11日止,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峡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邓彬伟、李家琪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两人因本案己判刑)在**镇**村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博方式是“滚轮子”,起庄200至300元,闲家至少押注50元,“蚂蚁”至少押20元。大小比点数,同点庄家赢,点数八点以上二倍,对子三倍,一对白板四倍。抽水方式是庄家收庄抽100至300元,闲家对子抽50元。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得知后要求入股。双方合伙聚赌两次后因故散伙,赌场这两次都是在峡江县**镇**村孙某甲家里,由王某某召集周某某、黄某某、孙某乙等人赌博,杨某某负责后勤服务,邹某平也带人参赌,第一次抽头七千余元,第二次抽头一万四千余元,每次付孙某甲场地费400元。第一次双方各分水2700元,第二次各分水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自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镇**村等地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要求入股,合伙参与聚赌两次后杨某某与王某某就不愿与邓彬伟、邹某平合伙,因而散伙。2018年1月9晚,被告人邓彬伟得知杨某某、王某某在**镇**养殖场聚赌,就开车带路,被告人邹某平、张小松、廖海辉、吴伟(绰号“马鞭”,因本案已判)、“墨鱼”(身份不明)开车跟随去砸场子,邓彬伟将车子停在赌场附近,向邹某平、张小松等五人指明赌场位置。邹某平、张小松、廖海辉等人一到赌场,邹某平就站在桌边空剁(押庄钱的半),庄家王某某不肯,提出要剁拿钱出来(显示有两倍以上所押的钱),没钱不能剁,引发争执继发群殴,互有受伤。邹某平等人势单逃离现场后,先打电话邓彬伟,告知张小松打散逃到山上去了,没找到。邓彬伟就开车到赌场问杨某某、王某某要人,然后要他们一起上山找,找到以后装到峡江县中医院治疗,一并付了廖海辉、“墨鱼”等人的治疗费。邹某平逃离时还将自己打架一事告诉了新余的吴志文(新余市公安局已逮捕、另案处理),叫他叫人过来报仇,吴志文叫上朱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喻某某(四人新余市公安局已逮捕、另案处理)等十余个年轻人从新余市开了四辆小车带着砍刀来到**街上与邹某平会合。吴志文打杨某某的电话约他们出来协商,杨某某、王某某不敢出来见面。因杨某某、王某某不敢见面,邓彬伟、邹某平、吴志文等人决定第二天再来解决此事,大家一起返回新余。返回前在**街上吴志文把从新余带过来的砍刀放到邹某平的小车上,邹某平又把砍刀放到**街胡某某麻将馆内楼梯下。第二天午饭后因邹某平的马自达六轮胎没气了,邓彬伟付钱在新余市为邹某平等人租了两辆现代小车,然后开自己的丰田锐志小车带着张小松先行返回峡江县**乡。吴某甲驾驶银色现代小车,车上坐着邹某平、吴伟、朱某某、“墨鱼”等人,吴志文驾驶赣K****2白色现代小车,车上坐着廖海辉、刘某某、吴某乙、喻某某等人,邹某平等人到了**街上,张小松驾驶一辆老款银色现代小车在街上等。邹某平下车将李家琪等人搬来昨天寄存的砍刀分发到三辆车上,吴志文驾车载着邹某平、喻某某、吴某乙等人走前面,并交代其他人晚十分钟左右跟过来。李家琪代替吴某甲开第二辆车,车上还有廖海辉,两个年轻人。邹某平等人到了****老街上看到王某某的小车,未找到人,继续往**开。李家琪驾驶的车子未碰到杨某某与王某某继续往前开。张小松驾驶的第三辆车来到****老街时发现杨某某、王某某两个人站在马路边,于是车上人员吴伟、朱某某手持长柄砍刀、“墨鱼”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刘某某则在地上捡半块砖头对杨某某和王某某进行砍砸。张小松驾车调头返回现场接上吴伟、朱某某、刘某某、“墨鱼”逃离现场。经峡江县正盛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一个轻伤二级、一个轻伤一级,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张小松、李家琪、廖海辉、吴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张小松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松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19年1月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彬伟、邹某平、张小松、廖海辉、吴某甲现羁押在新干县看守所,李家琪现羁押在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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