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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邓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仡佬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娄某某等人在本区石楼镇**村*街**巷**号吃饭期间,因言语冲突,被告人邓某对被害人娄某某心生怨恨。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到附近超市购买2把菜刀,自己持其中1把菜刀返回,见被害人娄某某正在上述巷子8号门口路边呕吐,遂持刀上前对其砍击多下,致其左臂、右背等部位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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