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邓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一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9月3日向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投案于当日执行拘留,2020年9月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押解回福州,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于2019年08月07日19时50分许窜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08月07日下午14时30分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没锁)走, 后将所盗电动车以200元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尚未到案),现尚未追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 2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131号;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5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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